2006年5月7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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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伪造证据查实后被罚2万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据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复议决定书,对武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2万元执行完毕。
  靖安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原告邹某2005年12月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案中,被告易某为将夫妻在江西武宁县九岭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的转让时间由诉讼中变为在诉讼前,与武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坪工商分局局长李某,一同到武宁县办证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指使该窗口工商干部熊某将旅游公司“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上“营业期限”一栏中记载的日期由2004年“12”月28日刻意改为2004年“6”月28日。后易某将该证据提交给法院,造成易某在诉讼中非法转让股权的行为变为在诉讼前转让股权的假象,严重妨碍了诉讼。为此,靖安县法院作出对武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武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理由是靖安县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易某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确实是2004年6月;“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上“营业期限”一栏中时间的改动不是刻意的,申请复议人没有伪造证据;靖安县法院的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复议认为,原罚款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亦形成证据链;申请复议人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推翻熊某的证词,故对原罚款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易某和邹某离婚纠纷案已调解,申请复议人妨碍该案诉讼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申请复议人可减轻处罚。据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武宁县工商局的罚款由原罚款决定书确定的3万元变更为2万元。(周迎飚 陈峥 舒信海)